- 庄鸿钦;鲁篱;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制定金融法”,亟需金融法理论予以回应。“制定金融法”的基本定位系金融基本法,宜采取通则式的立法模式,具有巩固金融体制改革的权威宣示功能、统领金融法律体系的体系建构功能与凝练金融法治理念的价值整合功能。要制定一部成熟有效、契合金融强国建设目标的金融基本法,则应将基础性、回应性与协同性作为金融基本法的重要制度秉性加以贯彻落实:在基础性方面,应搭建金融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合理界定金融法的基本范畴、科学设定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回应性方面,应明确金融基本法的最优具体性标准、构建金融领域的定期修法制度,并将提升金融法回应性的司法手段予以肯定与规范;在协同性层面,应实现金融基本法与其他法律的法际协调,并在金融基本法中对金融领域的多元协同机制进行一般性规定。
2025年09期 No.530 30-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02K] - 程雪军;龙思诺;马平川;
在全球互联互通的时代背景下,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当前,各类经济体之间的跨境数据流动频繁,全球日益成为一个“数据经济体”,不同经济体间的数据流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已经超越传统货物贸易。然而,因为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等息息相关,互联网平台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规制开始成为一个焦点问题。当前,愈来愈多的中国互联网平台走出国门赴海外谋求发展,但随之而来的可能是跨境数据流动产生的一系列风险。本文透过“滴滴事件”“TikTok事件”,重点分析我国互联网平台跨境数据流动可能给国家主权安全、平台企业发展、个人权利保护等方面带来的法律规制风险,并从比较法视角分析中外互联网平台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的不同及其经验,从而针对性地提出我国互联网平台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规制因应路径。
2025年09期 No.530 43-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02K] - 李伟群;刘晨;
近年来,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范,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迅猛,但同时新能源车险却暴露出诸多法律风险,如信息不对称下车险市场陷入失调、标准阙如下产品缺陷认定模糊、维修场域下技术垄断风险积聚、智驾情景下新型技术风险涌现等。究其本源,这些法律风险源自新能源汽车的固有特性、风险数据积累不足、规则体系欠缺等。鉴于此,亟需重塑新能源车险的基本理念,恪守公平交易、对价平衡、保险审慎、最大诚信等原则并通过创新新能源车险产品的市场供给、重塑理赔的损失认定、建立社会化维修标准体系、形塑智能新能源汽车的法律规则等途径纾解风险困境,从而加快助推我国从“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转变的时代步伐。
2025年09期 No.530 56-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97K]